一、怎样确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继承制度作为一种具有强烈伦理性的规定,习惯的力量在其中发挥较大的作用,必须顾及家庭的伦理观念,但是继承法同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统制的需要,正如张玉敏教授所言生产方式的变化决定着家庭结构和家庭职能的变化,而家庭结构和家庭职能又是决定继承人范围和依据的直接因素。
具体而言,各个历史时代和各个国家的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都是根据当时社会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以婚姻、血缘和家庭关系为基本要素,同时参考各时代和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血缘关系。血缘关系基于出生的事实而产生,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血缘关系及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都是确定法定继承范围和顺序的基本依据,我国此时代也发展出了嫡长子继承制度,可见血亲关系在法定继承制度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血亲和配偶,血亲的范围一般很宽,直系卑亲属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基于婚姻的缔结而产生。婚姻关系是现代家庭中最主要的亲属关系,是家庭中的基本关系。其他亲属关系都是因婚姻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配偶作为最主要的法定继承人,并确立了配偶较高的继承地位。
3、抚养关系。在传统继承法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婚姻关系和血亲关系,但是到了现代社会抚养关系成为法定继承中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如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二、配偶在法定继承中的顺序?
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将死者的直系卑血亲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保证遗产尽可能留在死者的直系卑亲属家庭内。即“遗产应尽可能保留在死者的直系卑血亲家庭中而不是向旁系扩散”。此为大多数国家立法之通例。然而,配偶的继承顺序,主要有:
1、将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应继承份原则上与同顺序的继承人相等。如无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时,由配偶取得全部遗产。
如前苏联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55条、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10条、《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配偶作为最主要的继承人可与子女或父母一起继承遗产。如果死者无子女和父母则有配偶继承全部遗产。其属于改立法例。
2、不将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应继份因参与不同的继承顺序而异。
如先行《日本民法典》第900条规定,配偶无固定的继承顺序,在与第一顺序血亲继承人(子女)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遗产的。
3、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之所以将配偶、子女、父母列为第一顺序主要是由于当时的显示条件所决定的。因为当时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公民的工人财产数量不多,而社会的保障体系又十分的不完善,从而造成公民的家庭压力巨大,公民对上要赡养父母,对下要抚养子女,对内还要承担起家庭经济的重担。
所以,本人认为将配偶不固定在法定继承顺序中,让其与任何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顺序越远,其继承份额越大,以平衡与其他血亲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