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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业务款近15万元,挪用资金罪如何定罪?

此文章帮助了357人  作者:鹤壁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挪用单位业务款近15万元

被告人雷某在1999年至2001年,在某制药公司做业务员期间,先后多次将药品以发送给医院、药材公司的名义,实际销售给个体户,然后将业务款、药品款挪作个人使用,共挪用上述款项金额14万9千余元。挪用资金后,雷某携款不知所踪,直到2011年5月,已经将钱款挥霍一空的雷某投案自首。

挪用资金罪如何定罪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9月23日,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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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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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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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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