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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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

你好!从你的问题中我不知道你问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还是其他,所以我都予以解答一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这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
一般来说,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如下五类: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组织、参加、领导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抢劫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热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知识

故意制造车祸索要钱财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故意制造车祸索要钱财

被告人罗某驾驶租赁的轿车,在县城迎宾大道中心路段,尾随被害人饶某驾驶的小轿车,当对方变更车道时,便驾车故意快速碰撞被害人车辆后尾部,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罗某然后叫对方报警,由交警到场开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认定被害人饶某负此次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人员随后到现场定损,确定了保险赔偿金,通过这种方式,罗某共骗得被害人及保险公司五千多元的赔偿金。

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本文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的这种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及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本质在于“骗”,即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处分财产。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其特殊的行为方式: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故意加速冲撞被害人车辆,人为制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及双方车辆受损的后果,其行为的杀伤力和破坏性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他为了达到非法骗取事故对方司机及保险公司钱财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手段,该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被告人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在制造交通事故之后,他又分别实施了向保险公司理赔或诈骗对方司机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分别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应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在县城主干道等人流、车流集中的路段驾车故意冲撞被害人车辆,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造成与其他机动车碰撞、追尾等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其行为足以使被撞车辆失去控制、倾覆,或者造成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且事实上也造成了被害人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

综上所述,罗某驾驶车辆碰撞行驶中的轿车以达到索财的目的,具有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在主观上其虽然不具有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但在采用极为危险方法的情况下,却依然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罗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