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实务中,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又应当如何承担?本专题为您解答。

热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责任承担咨询

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要承担什么责任?

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缔约过失行为发生,过错方应当承担无过错方因此产生的利益损失,主要包括固有利益损失与信赖利益损失。

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热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责任承担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