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本专题为您介绍居间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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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是什么,居间人的忠实义务有哪些呢?

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居间人忠实义务的问题。所谓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忠实义务是指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都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2、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判断居间人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如何,应就其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报告居间人的任务在于报告订约机会给委托人;媒介居间人的任务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约信息外,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和和克服。如果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则负有尽力提供有关成交机会和商业信息,促使合同订立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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