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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34车碾身亡 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图)

2013年07月23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男子遭34车碾身亡,悲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可恶的是,这34辆车,34位司机,还有路上的行人,竟然没人报警,没人报案,这世道真是人情淡薄!小编不禁感慨,社会公德何在?为何人情如此淡薄!路人不报案,难道他们害怕不明不白承担责任吗,报警真的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么?

34名司机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司机的冷漠无情,应当加重惩罚力度。

事件回顾:

男子遭34车碾身亡

广东江门23岁的行人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恩平段)发生车祸后,又被随后经过的33辆车碰撞、碾轧,最终身亡。涉案的34辆车无一停留、报案。截至2013年7月16日,已有27辆车到案。(据新华社报道)

法邦点评:

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映象网-王志:男子遭34车碾身亡,肇事车主竟然都熟视无睹。现在人的良心都去哪儿了?

@天亮了 :真的好残忍……

@蓝影轩围脖:男子遭34车碾身亡?34个司机为何都不报警呢?难道34个司机都没看见马路中间有人吗?涉案车主冷漠无情,撞人后集体逃之夭夭,难道这就是人心? 这就是中国特色?人命关天,岂能置之不理呢?

结语:

报警有那么难么,如果及时报警的话,也许很多惨案都不会发生。如今,人类的冷漠无情让人感到十分恐怖。(法邦网)

[责任编辑:陈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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