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归谁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
这里有个情况,即父母家庭成员身份的确定问题,在父母多子女情况下,死者父母自己单独生活或跟随其他人生活,算不算死者的家庭成员。在实践中,有些人因此认为,此时,死者父母不是死者家庭成员,不应成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即分配主体。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无论死者父母自己单独生活或跟随其他人生活,基于直系血亲关系,父母永远是其最亲近的人,对每个子女而言,父母都是其家庭成员。因此赔偿权利人近亲属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并不矛盾。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虽与《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人可以重合,但并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程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在分配时必须同时考虑另外两个因素:一方面必须考虑到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赔偿权利人中是否可以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形存在。这两个不同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所确定的均分原则的特点,表明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不适用《继承法》。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基本原则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额分配。如一案例中,某公司的司机将武女士撞死,公司一次性赔偿武女士丧葬费、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近40万元。武女士的丈夫、女儿领取后,给了武女士的母亲2万元。武女士的母亲认为自己所得份额过低,起诉至通州法院。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时认定,作为武女士的近亲属,其夫、其女、其母都有权获得赔偿,而其丈夫、女儿因与她共同生活,所受打击精神痛苦更大,分配时应予以考虑。所以分割时采用35:35:30的比例确定其夫、其女、其母各自份额。判决,武女士的丈夫、女儿给付武女士的母亲12万余元。
当然,如果权利人中有人对自己享有的部分份额向赔偿义务人明示放弃或在赔偿权利人中放弃或在权利人中转让,均应尊重其意思表示。由于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在此我们依据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认为应当这样分配。如果您对这个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咨询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