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后的房子属于共有吗? 1973年我单位分给我一套单位自管公房,此房在市内二类区(承租人是我,使用权)。在2001年动迁,当时户口有5人,我是户主,有大儿子一家三口及小儿子,动迁到4类区,面积扩大了,扩建费是我拿的(动迁单上只写我的名字及家庭人口5人,此房仍是使用权,承租人仍然是我。)大儿子在1993年结婚,1998年儿媳和孩子的户口才过去。咨询此房儿子和儿媳有份吗?儿媳与我儿离婚了,她以该房动迁时户口与我在一起并在此房居住过为由,要求分割我的房子或补偿。他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动迁后的房子属于共有吗?我应该给她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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