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是物业人员,前段时间业主委托我帮他出租她的房屋,我就帮业主出租出去了,可是刚租出去一个月,现在房子竟被法院贴公告了说是强制执行了,现在租户要求退钱,业主没钱,因为房子合同是我代签的,钱也打我账户上了,现在租户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
按照您说的,您与业主是无偿委托关系,业主委托你办理租房事项,你对租房合同有代理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时第三人是否知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于处理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承担也有所不同。
委托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这一点不同于代理合同,据此,受托人在替委托人处理事务时致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受托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委托人赔偿后可以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偿;
最后,这里的侵权责任原则,属于一般原则,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你与承租人订立合同时若对方并不知道委托人业主的存在,现在你们之间的合同因委托人的原因无法履行,你应该向承租人说明,承租人可以选择起诉你或是你的委托人,但选择一个相对人起诉后不得再变更相对人。
若你被起诉被要求赔偿承租人损失后,你可以按照你和委托人的委托合同以及你对承租人的赔偿依据请求法院要求委托人承担你因代理所受的损失。